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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出借银行账号一方如何抗辩还款责任 及其举证思路
来源:陈东豪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8
浏览量:3335


民间借贷中出借银行账号一方如何抗辩还款责任

及其举证思路

作者:徐丹阳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案例模型】

A、B、C为自然人。B向A借款100万元,并将款项按照B的要求直接打入A的银行账号中,在借款归还过程中,由B直接向A归还借款。后B拖延还款,A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银行结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1)5号《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称等要求C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告主张】

对于A来说,其往往从以下几个角度要求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目前已废止)第52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银行账户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是共同诉讼人,至于他们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还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取决于他们所负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89年4月1日实施的《银行结算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账户…”;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1)5号《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称: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见,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属于违反金融管理的违法行为,界定了该行为的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还确定了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二个方面:一方面收缴非法所得和罚款,即行政责任;另一方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事实理由

1、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原告往往依据B、C之间或是亲属、或是同居、或是闺蜜等特殊的人身关系,以试图证明C在出借银行账号时知晓借款事宜并默认,进而证明举债合意。

2、出借人出借银行账户所获得的利益

A能证明C从出借资金账号的行为中存在收益,则法院偏向于将该三方关系认定为三方借贷关系,B、C向A共同借款,并用于指定用途。

3、汇入借用账户的资金动向,出借人或借用人对汇入借用账户内的资金支配或处分情况

即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包括法院一定要留意钱款的全向,若C将借款用作己用或与B共同支配或用于BC之间的共同生活的,则应当认定为存在借款的合意。

总言之,C因出借银行账户行为对B所负的债务,应全面综合考虑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的损失后果与出借人出借银行账户的原因和目的、出借人出借银行账户所获得的利益、汇入借用账户的资金动向、出借人或借用人对汇入借用账户内的资金支配或处分情况等因素后作出判断。

【被告抗辩】

在前述情形下,对于C来说,应当充分利用举证规则,从以下角度考虑进行抗辩:

1、明确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换言之,借款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因此,若C未参与A、B之间关于借款的磋商过程,也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应当认定C并非合同主体。对于出借银行账号的事宜,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与合同成立时的意思表示无关。

2、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分清合同的成立过程和履行过程

合同的履行,一般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出借人来说,合同的履行主要是指借款的出借与支付,而对于借款人来说,合同的履行则往往是指需要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A向C的银行账户中打款,其实是合同的履行过程,至于履行对象、履行方式,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法律上并无明确要求。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在合同成立的过程中,则必须要考虑合同的相对性,即意思表示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若双方未达成合意,或是合意是由第三人作出的,则应当认为合同未成立。结合参考案例,在借款合意发生时,是由A、B双方就借款金额、履行方式等作出明确意思表示,A、B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

3、考虑与B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能否成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若B与C之间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使本借款合同形成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应当认定C的抗辩理由成立。

4、论证借用银行账户这一行为的性质

对于借用银行账户这一行为,应当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但是,C虽有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仍然应当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判断C对此是否存在过错,且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个人出借银行账户收款后即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来看,该条规定中出借银行账户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应当是出借银行账户人在出借银行账户的过程中存在非法牟利的情形,因此,应当判断C在出借银行账号之后是否存在非法牟利的情形。对于出借账号行为本身应当由金融管理部门按照金融管理法规追究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出借银行账号行为是否违法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并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应当审理与判断的事宜,也不影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5、考虑当地司法实践中将借款汇入他人账户的行为是否常见

在部分地区,由于个人身份信息系统的不完善和地区金融业的不发展,在当地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借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笔者曾办理过一起此类纠纷,案件的借款人为一对中年夫妻,常年生活在农村,因突患重病,向一亲戚借款10万元,因该中年夫妻仅小学学历,双方都未开设银行账户,故而借用另一亲戚的银行账户以获得10万借款。后该夫妻因无力偿还,出借人最终将该夫妻及出借银行账户一方一并告上法庭。后法庭考虑到该夫妻的文化状态以及当地的借款实务做法,认为出借银行账户一方不存在举债合意,最终本案调解结案。

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也应当特别留意在当地借款实务中是否存在此类操作模式,以及借款人自己是否有银行账户等情形,综合各因素加以判断。

6、出借银行账号的过程、动机、钱款去向、与B之间的关系等特殊情形

在考虑完上述情形后,还可以结合出借银行账号的过程、动机以及钱款去向等特殊情形加以抗辩,以确保出借银行账号一方的正当权益。


【举证责任】

理清上述思路后,则应当在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利用举证责任:

首先,在诉讼过程中,A主张B、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则必须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以证明C存在举债合意,否则应认定为证据不足。若A仅仅依据将借款打入C 的银行账号之间而要求C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是无法成立的,A完全混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再者,在A进行初步举证之后,C 应当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举证AC、BC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2、举证自己的经济状况以及出借银行账号的原因

3、举证BC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

4、上述提及的其他特殊情形


【结语】

综上所述,在此类借款纠纷中,由于C往往对借款事宜不知情,或出借银行账号这一行为性质认定不清,而陷入被动局面。且在实践中,C由于未保留录音录像或其他书证,举证难度较大,最终陷入尴尬应诉的局面。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梳理好抗辩思路,充分搜集各项书证、人证、物证等,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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