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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某电信网络诈骗判缓刑
来源:陈东豪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6
浏览量:933

【案情简介】

欧阳某伙同他人利用淘宝刷单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侦查阶段认定诈骗金额为8万余元。

【辩护思路】

本案原本认定诈骗数额为8万余元,可能在310年有期徒刑内量刑,不可能适用缓刑。后经辩护人努力,通过在案证据中存在的矛盾,将最终诈骗数额认定为2.8万元,也就是说本案可以在3年以下量刑,具有了判缓刑的基础,庭上辩护人就从犯与缓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欧阳某在“合并付款法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只是进行发布差价商品或帮忙付款到商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一)本案的犯意并非由欧阳某提出。

(二)本案的作案工具,即“涅槃助手”软件和淘宝小号并非由欧阳某提供。

(三)被告人欧阳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本案有共同的诈骗行为,也有单独的诈骗行为,起诉书按其二人三种诈骗方法获得的数额全额计算为共同犯罪有误,应当区分并分别加以认定

(一)本案共同犯罪的“合谋”和行为只有,即三种诈骗方式的一种,数额只有2787.71元

(二)二人分别用“网银直冲法”和“网银直冲退款法”诈骗系“同时犯”而非“共同犯”,数额应分别计算

(三)犯罪既遂后的财产保管行为不影响诈骗罪的定性和处罚,更不能由此倒推构成全部事实的共同犯罪

三、欧阳某诈骗数额较小,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已全额退赃,认罪态度好,在部分事实的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一)本案中,欧阳某在部分共同犯罪事实中系从犯。

(二)欧阳某因受害而误入歧途,年轻历浅且系初犯,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悔罪表现佳,对其可免除处罚。

(三)欧阳成某因本案可能受到的处罚较轻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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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东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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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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