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聂某与其余数名人员,通过摆摊的形式,长时间跨地域进行诈骗活动,最终认定金额4万余元。
【辩护思路】
本案系诈骗,4万余元的金额在浙江省的标准中需要被判处1年10个月左右。
但是经辩护人研究,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需要区分主从犯。辩护人以此为切入点,进行辩护。由于对案件具体情况及证据不宜展开,故在此只能告知,经过辩护人对证据内容的仔细剖析,认为在聂某参与的14起事实中,有4起能够确定为从犯,6起确定从犯有难度(后经辩护人说理,认定为从犯),4起难以认定从犯(后经辩护人说理,亦认定为从犯)。
经过辩护人与法官的沟通交流,最终经过辩护人的详细说理,终于说服法官,将聂某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认定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