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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诈骗金额4万余元,仅判11个月
来源:陈东豪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6
浏览量:474

【案情简介】

聂某与其余数名人员,通过摆摊的形式,长时间跨地域进行诈骗活动,最终认定金额4万余元。

【辩护思路】

本案系诈骗,4万余元的金额在浙江省的标准中需要被判处110个月左右。

但是经辩护人研究,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需要区分主从犯。辩护人以此为切入点,进行辩护。由于对案件具体情况及证据不宜展开,故在此只能告知,经过辩护人对证据内容的仔细剖析,认为在聂某参与的14起事实中,有4起能够确定为从犯,6起确定从犯有难度(后经辩护人说理,认定为从犯),4起难以认定从犯(后经辩护人说理,亦认定为从犯)。

经过辩护人与法官的沟通交流,最终经过辩护人的详细说理,终于说服法官,将聂某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认定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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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东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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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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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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